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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教学效果评价的有关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23
校内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凡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质量考核,形成教学效果评价。为保证教学质量考核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任课教师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建设,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有教学效果评价,无教学效果评价或教学效果评价达不到良好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教学效果评价工作由教务处及督导室统一组织实施,采用随机听课、学生评教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教师的教学效果。每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在一学年内安排一次教学效果评价。

三、申报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组织人事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前一学年应填写“青海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听课登记表”(附件),向所在单位提出听课申请,由教师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督导室,并由其组织不少于5人次的专家或督导员进行随机听课,完成教学效果评价。

四、每年暑假以后不再安排本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教学效果综合评定。仅在秋季学期有课的老师可申请在上一学年同期进行教学效果评价。

五、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当年内有效。

六、该规定从2014年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填写“青海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听课登记表”于6月9日前报至校督导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