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青海大学关于做好2008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8-12-15

校内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2008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考核范围为2008年11月底在册职工。考核内容要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即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际、党风廉政建设。要注重考核工作业绩,教师侧重三年个人规划阶段完成情况。

三、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

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单位职工人数的10%之内,处级干部优秀等次不占本部门比例。

四、确定考核等次的条件

1、符合考核范围的各级各类人员,如担任职务不满半年的,则按原任职务考核;调整岗位的各级各类人员,在调整后的新单位参加考核,由考核小组到原工作单位征求领导及群众意见,作为考核、确定等次的依据;新进见习期未满人员及调入本校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不参加考核。

2、双肩挑的科级以上干部,按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

3、凡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

(1)工作缺乏责任性,造成工作失误,被校、院、系(部)通报批评者;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上(含15天)或病假在30天以上(含30天)者;

(3)工作无建树,缺乏创新精神,能力欠缺者;

(4)在学生中测评时,称职票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者;

(5)不服从组织工作调整安排或不接受工作任务(如辅导员、班主任、教学干事等)者。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年度考核中则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受到公安机关拘留或党纪政纪处分者;

(2)发生工作失误、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因迟到、早退、提前下课等原因,被学校行政管理或教学督导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不履行请假手续,有旷工记录者;

(3)因缺乏应有的责任心,造成学校财产严重损失者;

(4)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全年累计达到5次及以上者;

(5)全年累计事假达到30天以上(含30天)者;

(6)教学评估或检查不合格或因教学效果差被学生集体提出调课者;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者。

5、对经学校批准外出学习培训半年以上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必须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原则上确定为合格。

6、休产假人员按在职人员对待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7、病假3个月(含3个月)以上者,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

8、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年度考核优先考虑确定为优秀:

(1)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获国家级奖项者;

(2)获得省级集体奖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获省级奖项者;

(4)在学校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五、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撰写年度个人总结,同时,按要求分别填写《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初级职称人员填写)(附件1)、《青海省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青海省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审核,副高以上人员填写《青海大学教学科研副高以上职称人员2008年度工作述职表》(附件2)。

2、一般人员的考核在本单位述职,民主评议;处级干部考核分别由校、院组织全体处级干部进行集中述职,各部门派高、中、初级及科级以下各层次职工代表参加,述职结束后,在参加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校部处级干部考核分校机关(包括后勤)和教学系部(包括9个教学系部和图书、学报、成教学院、农专、附中附小)进行,分别由校党委副书记沈有梓、副校长俞红贤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