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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2007年5月8日校党委会通过)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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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2007年5月8日校党委会通过)

发布日期:2007-8-1 14:44:46   点击次数:



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条 引进的博士夫妻两地分居(西宁市辖区以外)要求调入者视其学历专业等本人条件酌情安排。

第五条 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需签订在我校工作5年的服务协议。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享受。服务期限内调离者,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年收入差额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工作每满一年递减20%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六条 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待遇的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在本单位财力物力等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各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前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