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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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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发布日期:2007-8-1 10:26:03   点击次数: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等专业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是指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外语、计算机、业绩成果等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主要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主要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评审。



                          分 则
申报条件

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或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考核中成绩合格。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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